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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分類: 軟體應用, 蘋果Apple


有使用 Mac 貓科桌上作業系統的朋友應該都知道,每次 Apple 發表新系統的各種新功能之後,都還需要經歷一段時間將 Preview 預覽版本向開發者發送測試,等到正式進入 GM 版本後才算是接近市售的階段 -- 像是目前的 Mountain Lion 就花了大約 5 個月的時間,從 Preview 版到了第 269 Build,才正式在 2012 年 6 月底推出。但如果我們觀察之前幾版「重大的」系統更新 Build 號碼,可以發現其實 OS X 10.8 有點算數字有點少的特例。而在這次從 Webkit bug report 中所透漏出的版號 13A451 中,首先可以在前段「13A」的部分,可以由上表中找到線索 -- 基本上就是 OS X 重大系統版本的號碼順序,所以可預見的應該就是最新版 OS X 10.9 的版本號(這次是哪個動物呢?)。

至於後面的三位數 451 則是 Build 的數字,雖說後方標示著它並非 GM 的版本,但這在一個月前釋出的 Build 建構的數字,其實早已遠遠超過前一版釋出時的版號達兩倍以上 -- 這可能代表 Apple 這次桌上系統的更新測試的會更為完善,或者是有許多太新的功能逼的他們必須要不斷地修正系統,來讓系統保持穩定。總而言之一切問題的解答,可能都會在 WWDC 大會上直接揭曉,所以就讓我們靜候更進一步的消息吧,各位對新功能有沒有什麼期待呢?

經由:Engadget
引用來源:Apple Insider

Tags: apple, bugreport, OperatingSystem, os, osx, OSX10.9, wwdc

更多資訊在http://diy3c.gamefyr.com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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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Y PC 越做越小的年代,真的來了。

拜科技進步之賜,我們似乎可以開始不用在尺寸與性能間的兩難間掙扎,Mini-ITX 主板與夠強的 CPU、iGPU。機殼周邊製造商 BitFenix 火鳥科技今年展示品也搭上這股潮流,展出了相當多款小型機殼產品。

首先由舊產品 Prodigy 拉開序幕,早先我們已經收到 Prodigy 推出多色的消息,這次 Computex 2013 增添了螢光綠與藍紫雙色,新色將只有推出側窗版產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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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rodigy M 是前一段時間所推出的 Prodigy 機殼之變體,最大的特色是在外尺寸不變的情況下,透過改變主板擺放的方式,將可容納主板由原先的 Mini-ITX 升級到了 micro-ATX 大小,依然能放入 VGA 長卡。正面進風設計可容納一個 240mm 水冷排,在此狀況下,主機板背面可作為硬碟放置的空間,底部的進風風扇達到驚人的 230mm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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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lossus M 則是展出了原型,目前尚未定案,但 Feature 與 Prodigy M 有點相近,都是最大支援至 mATX 主板、可裝長VGA卡與 240mm 水冷,可裝入比較多的 3.5、2.5"裝置。外觀將會配置 LED 燈條,並且有些額外的控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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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頭殼newtalk 2013.06.06 涂鉅旻/台北報導

雖然財政部智財局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政策「喊卡」,但網友發現,NCC日前送行政院審查的《電信法》修正草案第9條,似乎有侵犯網路自由的嫌疑,未來政府和電信業者恐直接操控網路內容,運用各種手段讓網路內容不被看到。不過,NCC今(6)日表示,《電信法》第9條的修正目的為網路內容「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,或妨害公序良俗時」的處理方式,和智財局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修法無關,並非侵害網路自由。

根據《電信法》修正草案第9條第2項規定:「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,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,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,應依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之通知,停止使用網路、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」;第9條第3項則指出,「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,妨害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者,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,得停止使用網路、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。」

不過,有網友將《電信法》修法和先前智財局《著作權法》修法聯想在一起。網友質疑,如果《電信法》修法順利過關後,根據該法第9條的2項規定,政府和電信業者恐直接操控網路內容,運用各種手段讓網路內容不被看到、或被移除,「違反著作權」和「妨礙善良風俗」的網站都將遭到封鎖。網友也質疑,所謂的「公共秩序」、「善良風俗」的判定,到底「誰說的算」?

此外,網友也指出,《電信法》修法和智財局欲封鎖國外侵權網站的時間點接近,前者在5月初送進行政院審查,後者則在5月下旬提出,「時間上也太巧」,有「唱雙簧」之嫌。有網友將《電信法》修法恐衍生侵害網路自由的內容製成圖集,發佈在臉書上。

對於網友的疑慮,NCC今日則透過新聞稿澄清,強調《電信法》修法和智財局針對侵權網站的修法無關。《電信法》修正草案第9條的規範目的為網路內容「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,或妨害公序良俗時」的處理方式,至於「內容」的提供者,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況,並非由該條規範。如有著作權保障事項,應由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依法處置,或者經由司法訴訟途徑。

至於第9條第2項、第3項立法的目的,NCC表示,該條文第2項是為了貫徹公權力,不受實體或網路世界影響出現差異。NCC進一步指出,實際世界和網路世界中同時存在的社會活動與行業,現行法制並未區分其事務管轄機關,因此,如網路上的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、禁止規定的情形,該主管機關依法通知相關電信事業時,該電信事業就有配合停止利用人使用網路、移除內容的義務。

至於第3條的立法目的,NCC表示,該項為現行條文第8條第2項的移列、增修,目的是為了讓電信業者善盡企業責任,如果網路上出現讓社會輿論譁然、撻伐的不當內容,如法律所訂定的主管機關,不及通知電信業者處置時,電信業者可本於與用戶之間的契約、網路使用規範處理,並非侵害網路自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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